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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申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2-07-1998-0015-1 生成日期: 1998-07-01 发文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学位办〔1998〕50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经研究,教育部拟新增少量试点单位。

关于申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的通知

学位办〔199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厅、学位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北京师范大学等16所师范院校为首批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单位。为更好地为基础教育服务,适应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经研究,拟新增少量试点单位。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通过教学使该学位获得者既要掌握某些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又要懂得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推动师范院校进行研究生教育改革,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培养任务,调整研究生教育结构,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方向的重要措施。

  本次新增单位的范围仅限于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师范院校。申报单位一般应在教育学门类至少有二个以上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并具有较成熟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收到此文件后,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见附件一)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取在教师队伍、课程设置等方面具备一定条件的师范院校向我办推荐,同时,根据当地基础教育师资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应配套措施,并协助学校填写《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十五份),于1998年7月30日前报送我办。我办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新增单位名单。

  附件一: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

  附件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申请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一:

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一、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基础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基础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水平的提高,特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它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同时还要懂得现代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管理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分设学科教学和教育管理两个培养方向。

  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为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的基础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以课程学习为主。教学安排上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针对不同学科人员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重在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要密切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对论文的评价着重于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专业学位工作的进展情况,逐步使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成为基础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较高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

  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由具备条件的高等师范院校授予。

  此项工作授权学位办公室依据《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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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7-01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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