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上海财经大学等校开展授予外方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复 | ||||
信息索引: | 360A22-07-1998-0007-1 | 生成日期: | 1998-11-26 | 发文机构: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学位办〔1998〕95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经研究,教育部同意上海财经大学等校分别与国外有关院校合作试办授予外方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项目名单附后)。 |
学位办〔1998〕95号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司法部教育司,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清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
你们申请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有关材料均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财经大学等校分别与国外有关院校合作试办授予外方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项目名单附后)。
请依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在招生和培养等过程中,实行和完善竞争与淘汰机制,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要注意消化外国先进的教材,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提高自身办学水平,努力提高合作办学的质量和效益。
请在项目试办期结束后,及时将研究生培养及国外大学授予学位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我办。我办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关办学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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