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22-07-1999-0017-1 | 生成日期: | 1999-01-15 | 发文机构: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学位办〔1999〕5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经商国家经贸委培训司,教育部将录取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
学位办〔1999〕5号
有关高等院校:
1998年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GRK考试和面试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考试情况,经商国家经贸委培训司,现将录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录取者必须符合《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推荐报考有关工作的通知》(培训〔1998〕13号)的有关规定,即:“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满五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身心健康、工作业绩突出的工商、金融等企业,特别是国务院重点联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经济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凡不符合规定者,严禁录取。
二、录取标准:GRK总成绩300分以上、政治理论和综合素质及能力面试合格。
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经贸委推荐的考生,录取时,GRK总成绩可适当降低5分。
三、对个别未达到正常录取标准,但工作业绩显著、确有培养前途的国务院重点联系或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可以破格录取,标准为面试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且GRK总成绩不低于270分。每校破格录取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个别院校如因符合录取条件人数较少、难于开班,可商本省区其他培养院校,将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转入其他院校培养;或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转入下届一起培养。
五、各校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录取工作程序及录取名单的审定,参照各校录取研究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征询省级学位工作主管部门和经贸委的意见。严禁各种不正之风对录取工作的干扰,保证录取质量。
六、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校需将录取工作报告和《1998年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录取情况汇总表》及其软盘,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1998年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录取情况汇总表数据库结构.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