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1999年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22-07-1999-0016-1 | 生成日期: | 1999-06-02 | 发文机构: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学位办〔1999〕38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发布《关于1999年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
学位办〔1999〕38号
各试点单位:
1999年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今年的考试情况,经研究,现将录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录取人员必须属于《关于1999年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8〕87号)中规定的招生对象。
二、统一划定全国录取分数线。录取分数线为四门考试科目总分不低于230,其中单科成绩外语不低于50份,教育学、心理学和业务课均不低于60分。地处边远省区的云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外语成绩可降低5分,总分不低于225,其他科目条件不变。
三、各单位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并结合考生的工作业绩,在教育部师范司批准的招生计划内确定录取名单,不得超计划录取。院校之间不调剂招生计划。在本校内部,由于合格考生专业分布不平衡,可不受专业招生计划的限制进行录取,但不能超过总的招生计划。
四、录取工作于1999年6月20日前结束。录取工作结束后将录取人员的名单报我办备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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