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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委托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新增培养工程硕士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的函
信息索引: 360A22-07-1999-0014-1 生成日期: 1999-09-03 发文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学位办〔1999〕59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教育部决定委托你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进行实地考察。

关于委托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对新增培养工程硕士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的函

学位办〔1999〕59号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为保证工程硕士培养质量,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有关主管部门、企业以及高等学校自身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外部办学环境,决定委托你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进行实地考察。

  一、考察内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1997〕54号)对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条件要求,专家组应着重考察一下方面:

  1、申请单位的领导、职能部门、有关院系对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是否重视,认识如何?

  2、申请单位是否有培养工程类型研究生的经验?人才培养(包括工科类本科生)的社会声誉,尤其是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如何?

  3、申请单位与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是否有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及继续合作的良好基础?

  4、申请单位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经济(工业)管理部门,为支持申请单位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在改善申请单位的办学条件和外部办学环境等方面,有哪些实质性的举措?

  5、工矿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为配合申请单位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在合作科研(技术创新)课题及经费、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为工程硕士生和大学生提供工程实践与教学活动场所等方面,有哪些实质性的支持?

  6、申请单位拟培养工程硕士的工程领域所覆盖的主干学科是否已有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不少于3届工学硕士学位,是否有一定数量的既有工程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指导教师?

  7、申请单位进行工程硕士教育工作的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接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否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

  二、承担实地考察工作的专家组

  承担实地考察工作的专家组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具有工程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和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聘请,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专家组通过实地考察,提交考察报告,经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考察报告应包括对上述考察内容的考察结果,反映申请单位在培养工程硕士方面的办学条件和外部办学环境特点、不足之处及如何改善的建议,同时对申请单位及有关工程领域是否具备培养工程硕士的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三、其他

  专家组实地考察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具体考察事宜由你委负责组织、安排。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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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9-03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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