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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信息索引: 360A22-07-1999-0019-1 生成日期: 1999-11-08 发文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发文字号: 学位〔1999〕41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教育部发布《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关于《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学位〔1999〕41号

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二条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我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推动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指导委员会由二十至三十位学者和管理干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

  第四条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四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经协商可临时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日常事务。

  第七条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三章任务

  第八条指导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制定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提供有关政策建议和咨询;

  (二)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资格标准和审核规程,负责审议并提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推荐名单:

  (三)制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入学考试办法并组织入学联考;

  (四)指导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培养工作,为培养单位提供参考性培养方案,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教材等;

  (五)组织培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任课教师和管理干部;

  (六)制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估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七)组织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八)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总结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推动这一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十)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其它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章程由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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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1-0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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