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扩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22-07-2000-0010-1 | 生成日期: | 2000-05-26 | 发文机构: | 卫生部科教司 |
发文字号: | 学位办〔2000〕23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以及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教育部决定逐步扩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单位的范围。 |
学位办〔2000〕23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以及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决定逐步扩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单位的范围。现就扩大试点单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医学学位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将有力地推动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模式和观念的转变,对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疗队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总体水平,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增进人民健康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各单位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顺利发展。
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两级,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和在职临床住院医师(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申请专业学位的办法另定)。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强调临床能力的培养和考核;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要求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所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地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所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慎重试点、逐步扩大”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
四、拟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试点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临床医学学科(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有一定覆盖面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2、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部署,较好地开展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3、临床医学学科已有毕业研究生并授予学位,具备了完整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4、有良好的临床教学、科研和临床能力培养条件,附属医院须具备较强的承担临床训练工作的能力;
5、领导重视,管理人员素质高、能力强,管理机构健全、协调,有良好的运转机制。
五、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选择申请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或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六、拟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需提出申请并填写《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申请表》(见附件),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单位,于六月底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部科教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将组织有关专家以适当方式进行评议,并在评议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卫生部科教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
二ООО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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