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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批准昆明理工大学开展授予建筑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2-07-2001-0010-1 生成日期: 2001-06-18 发文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学位〔2001〕 27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学位教育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批准昆明理工大学开展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的试点工作。

关于批准昆明理工大学开展授予建筑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学位〔2001〕 27号

昆明理工大学: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学位教育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建评〔2001〕第3号),批准昆明理工大学开展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授予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时间,从2001年毕业生开始。

  2、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授予权,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行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权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中期检查的结论暂停或终止授权。

  3、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掌握,保证质量。授予学位的程序和办法,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建筑学专业学位证书的颁发,遵照学位办〔1998〕40号文《关于调整和制发专业学位证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授予建筑学专业学位的试点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探索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相协调的建筑设计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不断完善我国的建筑学专业学位制度。对于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docx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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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6-1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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