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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同意清华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大学继续合作培养工商管理(金融与财务)硕士的批复
信息索引: 360A22-07-2002-0106-1 生成日期: 2002-06-19 发文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学位办〔2002〕49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经研究,教育部同意你校与香港中文大学继续合作,举办第三期培养工商管理(金融与财务)硕士项目,2002年招生70人,学制二年并授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

关于同意清华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大学继续合作培养工商管理(金融与财务)硕士的批复

学位办〔2002〕49号

清华大学:

  你校清研文字〔2002〕1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校与香港中文大学继续合作,举办第三期培养工商管理(金融与财务)硕士项目,2002年招生70人,学制二年并授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

  请认真总结前期项目管理的经验,并根据评估专家意见,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过程中,继续实行和完善竞争和淘汰机制,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要结合学科建设的需要,不断补充和消化先进的教材,吸取有益经验,注意提高教学人员中本校人员的比重,提高自身办学水平,努力提高合作办学的质量和效益。

  请在续办项目结束后,及时将培养及香港中文大学授予学位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我办。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ОО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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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6-19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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