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高等院校在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中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2-07-2002-0092-1 生成日期: 2002-09-18 发文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学位办〔2002〕79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为了保证EMBA教育的健康、顺利发展,现就高等院校在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中收费问题,教育部提出要求,请遵照执行。

关于高等院校在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中收费问题的通知

学位办〔2002〕79号

有关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最近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30所高等院校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并召开了工作会议。近来,有关媒体就EMBA招生收费问题报道较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为了保证EMBA教育的健康、顺利发展,现就高等院校在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中收费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认真理解、领会开展EMBA教育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保证EMBA教育积极、健康地发展。

  二、各培养单位在开展EMBA教育中,要比质量、比水平、比品牌,形成良性、健康、积极的竞争环境,不要在收费标准上,相互攀比;在办学过程中,要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力戒奢华,力求朴实。

  三、各培养单位要坚决避免以赢利为目的的办学倾向,要树立EMBA教育的良好形象,维护EMBA教育的社会声誉。近期,学校要将收取的学费主要用于EMBA教学,不断改善EMBA教育环境,提高EMBA教育水平。

  四、各培养单位在确定学费标准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教育成本进行核算,不能乱收费;不要把学生食宿、国内外考察等费用计入学费。

  五、各培养单位每年须将本校的EMBA教育收费标准、成本核算和收费用途报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充分行使职能,协调、指导、规范各培养单位确定EMBA教育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用途。

  六、对于乱收费,不能保证EMBA教育质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院校,将采取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ОО二年九月十八日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02-09-1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