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招生等问题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2-07-2002-0090-1 生成日期: 2002-12-26 发文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学位办〔2002〕87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经研究,现就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招生等有关问题。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招生等问题的通知

学位办〔2002〕87号

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有关高等院校在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招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有学士学位),累计有八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根据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研究生招生政策,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考生,招生单位经审核后,可以接受其报考;具有国外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学历以上的考生,经招生单位审核后,可以报考。

  三、各招生单位每年招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招生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将录取情况按照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报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将于近期就具体事宜进行部署。

  四、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五、 各招生单位在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招生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在招生工作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招生院校,将采取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ОО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02-12-26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