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22-04-2021-0006-1 | 生成日期: | 2021-04-18 | 发文机构: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学位〔2021〕2号 | 信息类别: | 教育综合管理 | ||
内容概述: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下达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的通知》。 |
学位〔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现将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处理意见为“继续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二、处理意见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21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复评结果认定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附件2)和处理意见为“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21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附件:1.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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