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关于印发《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6-05-2001-0029-1 | 生成日期: | 2001-07-16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教基〔2001〕24号 | 信息类别: | 基础教育 | ||
内容概述: |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目标、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实验工作要求、环境教育要求 |
教基〔2001〕24号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我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起,开始进行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为切实做好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中小学生教师认真学习《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转变观念,把对课程改革的认识统一到《决定》上来,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目标。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药根据我部关于新课程实验工作的要求,承担对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领导责任,通过先行试验点实验,创造经验,为2002年开展省级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发挥示范、培训和辐射的作用。我部将分阶段对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工作组织评估。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的要求,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新课程的五年规划,并组织实施。要通过新课程改革实验,提高本地区和学校的课程建设与管理能力。各级教研部门要把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作为中心工作。师范院校和各级师资培训机构要把实施新课程的要求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今年11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规划及2002年省级实验区名单以及参加实验的学生数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附件:1、关于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
2、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名单
教育部
2001年7月9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开始,组织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实行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为做好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并根据《纲要》要求,全面开展课程改革的实验,使素质教育的思想真正落实到教育的实践中,使素质教育的实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1、在《决定》的指导下,围绕《纲要》提出的改革目标,制定实验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并修订、颁发各学科的课程标准。
2、形成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的有效机制。加强对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质量,促进教材的多样化;建立有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及校长、教师等参与的教材选用制度。
3、通过实验探索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的具体工作机制,提高地方、学校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能力;探索课程发展的机制,开发多样的课程资源,增强课程对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生发展的作用。在农村中学试行“绿色证书”教育。
4、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做到师生教学相长、共同发展;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促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革。
根据新课程重视实践与实验教学的要求,加强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与技术等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并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学生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形成与新课程实施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学校为基地的教学研究制度,鼓励广大教师从自身教学实践出发,提出问题,研究问题,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5、探索中小学评价与考试的改革,尝试构建符合素质教育思想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试行评价的新方法,逐步形成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评价改革,尝试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教师评价制度和促进学校课程不断发展的机制。
6、在课程改革的实验过程中,促进教育行政干部、教研人员、校长和教师树立新的教育观念,提高管理水平、研究和指导的水平、教育教学的专业水平,形成一批骨干教师和优秀校长队伍。
二、实验的组织与推进
1、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验工作于2001年启动,2003年基本完成。主要工作进程如下:
2001年秋季,绝大多数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及其实验教材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开展试验;探索三级课程管理的具体工作机制,探索评价考试制度的改革。
2002年秋季,义务教育新课程体系(包括三级课程管理的运行机制、评价制度等)全面进入实验阶段,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所属的每个地级市可确定一个省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以县为单位),全国实验规模达到同年级学生的10~15%。
2003年秋季,修订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方案、各学科课程标准,《地方课程管理指南》、《学校课程管理指南》和中小学评价与考试的改革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起始年级启用新课程的学生数达到同年级学生的35%左右。
2004年秋季,进入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的推广阶段。认真总结国家和省两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经验,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广泛的交流,在此基础上,正式颁布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方案、各学科课程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在全国范围内,起始年级启用新课程的学生数达到同年级学生的65~70%左右。
2005年秋季,中小学阶段各起始年级原则上都启用新课程。
2、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研制工作
2001年全面启动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研制工作。2002年形成新的普通高中课程结构与有关管理制度的方案,完成普通高中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的起草工作。2003年开始组织新高中课程的实验与推广工作,计划于2005年正式颁布普通高中课程计划、各学科课程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3、幼儿教育改革实验工作
《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于2001年正式颁布,教育部将对幼儿园教育的改革进行全面部署,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落实《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4、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具体实施
教育部宏观规划并指导全国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采取“先立后破,先实验后推广”的工作方针。2001年根据各地自愿申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教育部已确定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8个区(县、市)(名单见通知附件2)为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经过先行试点实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其示范、培训和辐射的作用,推动基础教育新课程的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新课程的推进规划、课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五年左右实验推广新课程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课程改革实验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由省级教育部门的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小组成员应包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教研、教师培训机构负责人,及教育部再部分师范大学成立的“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实验区校长、骨干教师的代表。课程改革实验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应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新课程的具体工作计划,落实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组织、培训、经费等有关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要按教育部的有关要求,领导本地区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使之成为本地区课程改革实验的推进基地。省级实验区于2002年秋季开始实验,在实验的基础上,发挥国家和省两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示范、指导、培训的作用,争取到2005年,各地区基本完成基础教育阶段新课程的推广工作。
中小学校是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单位,各地要充分调动学校和教师参与课程实验的积极性,鼓励、支持并帮助、指导学校和教师发挥创造性实施新课程,及时总结学校和教师在实验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开展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要求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及教师认真学习《决定》和《纲要》,并结合实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树立新的教育观念。要有计划地、持续不断地利用各种形式和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决定》和《纲要》的精神、改革的内容,引导全社会参与并支持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形成有利于推进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舆论氛围。
2、做好基础教育新课程的师资培训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师资培训的规划,确保师资培训工作与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推进同步进行并适当超前。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将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核心内容;要将新课程培训作为正在实施的“继续教育工程”中各级骨干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本次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教育观念、改革目标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等。在培训方式上,要倡导培训者与教师的平等交流、对话,了解他们的疑惑和困难,并结合教师的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3、建立培训、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实验工作方式,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课程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探索与实施新课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改革;为新课程的推广积累经验,切实提高实验工作质量。
各级中小学教研机构要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作为中心工作,要与教育部设立在部分师范院校的“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和其它有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研究机构建立联系,与各级师范院校、教师培训机构密切配合,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形成实验区工作的专业指导力量,为中小学推进课程改革服务。
4、为使课程改革实验工作取得实效并顺利推进,教育部将组织力量对实验区的工作进行跟踪评估,以便于发现、研究解决实验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同时,总结实验工作的经验并组织交流与推广。
5、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应给予政策上的保障。要安排必要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项经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加大实验区在课程设置、选用教材、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等方面的自主权;合理规定实验区教师的工作量并制定有关政策,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对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集体和个人所取得的优秀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奖励。
6、动员社区、家长共同参与,积极配合。新课程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探索建立社区、家长有效参与课程改革的新机制。应积极利用社区内各方面的资源,认真听取和咨询有关意见,引导社区真正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赋予家长委员会在课程改革实验中的积极的职能,使学校、社区、家长在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中形成合力。
附件2: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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