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 ||||
信息索引: | 360B21-07-1999-0007-1 | 生成日期: | 1999-02-04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 国家林业局 全国绿化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教考试〔1999〕4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 | 依据《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语委关于 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6〕12号 )失效。 |
教考试〔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广东省高教厅,林业(农林)厅(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以下简称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原林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考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和组织林业从业人员参加学习的通知》(考委〔1998〕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自学考试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的意义,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开考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是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1998年我国长江流域和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严重洪灾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平垸泄洪,以工代赈,移民建镇,加固堤坝,疏浚河道”的治理水患方针,并决定全面停止长江、黄河流域天然林的采伐,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改善生态环境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也是防御旱涝等自然灾害的根本措施”,提出“要大力提高森林覆盖率,使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地区基本得到整治”。
开考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是提高从事生态环境、林业建设与管理人员素质,迎接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需要。它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以较少的投入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门人才,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智力保证,同时对于强化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地教育、林业、绿化部门和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考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的重要意义,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和管理办法,使开考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1998年开考的省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取得的成果,争取1999年工作再上新台阶;尚未开考的省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当地自考委的协调下商定有关开考事宜。全国重点林区及长江中上游、黄河中上游等全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范围内未开考的省区,应于1999年6月底前就开考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作出部署。各级教育、林业、绿化部门要通力合作,明确分工,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并抓紧、抓好。
二、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的健康发展。
林业属于艰苦行业,林区生产点多、面广、线长,基层单位大部分布在偏远山区,人员相对分散。自学考试这种教育形式不受时间地点限制,覆盖面宽,非常适合林业从业人员学习的需要,可以为基层培养一大批用得上、留得住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人才。同时,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全国将有近百万林业职工需要转岗分流。搞好包括自学考试在内的林业教育培训工作将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自学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基层、服务林区的观念,把支持开考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作为落实自学考试面向农村政策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各地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开考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各项工作。
1、对本专业开考人数、开考费用等做出规定时应考虑林业生态环境管理建设的实际情况,实行扶持政策;对于目前暂不具备单独开考条件的省(市、区),可与其它省(市、区)联合开考或允许考生到邻近省(市、区)借考。有关省(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应根据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2、为方便基层考生参加考试,各地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加强基层办考力量,尽可能地为考生学习、考试创造良好的条件。
3、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向基层广大从业人员宣传开考本专业的意义及本专业的报考对象、毕业待遇,重点动员和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学习,根据本行业实际制定鼓励从业人员参加本专业学习的政策。
4、已开考或准备开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5、各地委托开考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学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助学网络和辅导站,加强对助学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三、在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实行《专业证书》制度,搞好自学考试与岗位培训的衔接。
1、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和原国家教委教考试〔1996〕9号文件精神,凡通过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中8—9门课程考试(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的学员,可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的《专业证书》,证明该学员已具备林业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岗位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其中,4门必考课为林学概论、林业经济管理、林业政策与法规、林业推广学;其它4—5门课程可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的基础课或专业课中选定。所有考试课程均按照全国考委制定的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考试计划要求进行考试。
2、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的《专业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署。
3、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专业证书》者,可按照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考试计划要求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取得该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可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毕业证书。
4、县及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木种苗管理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基层单位干部通过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的《专业证书》4门必考课考试者,加学《林业行业干部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中2门相应的岗位专业课并考试合格,由当地林业(农林)厅(局)发给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育部 国家林业局 全国绿化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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