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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2004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
信息索引: 360B16-12-2004-0091-1 生成日期: 2004-01-01 发文机构: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国际合作与交流
内容概述: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月1日公布,对中国政府奖学金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申请途径和时间、申请人资格、奖学金内容和标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学习院校及专业的选择、录取和通知等事项的作了具体规定。

2004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

  "中国政府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根据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学校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对外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一、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

  汉语补习安排在专业学习之前。如所学专业可以直接用英语授课,则不安排专业学习前的汉语补习(本科生除外)。奖学金期限为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年限。

  二、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向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或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1月初至4月初。

  三、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2、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a.来华学习本科专业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25周岁;

  b.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c.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d.作为汉语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

  e.作为普通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具有大学二年级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

  f.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研修者,须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奖学金内容、标准

  (一)全额奖学金

  1、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

  2、提供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公费医疗服务;

  3、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标准为(人民币/月):

  a.本科生:800

  b.汉语进修生:1,100

  c.硕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1,100

  d.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1,400

  4、新生来华后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

  a.来华学习期限为6个月及6个月以内者:300元(人民币)

  b.来华学习期限为1学年及1学年以上者:600元(人民币)

  (二)部分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不含安置费及一次性城市间交通费)。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经过公证的高中会考成绩单(申请学习本科专业者)或学习成绩单(其他类别学生)。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4、学习、研究计划(本科生不少于200字,进修生不少于400字,研究生不少于5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5、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在中国境内申请硕士、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者,须出具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6、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的盒式录音带1盘;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的彩色照片6张(2张素描画,2张色彩画,2张其他作品);

  7、年龄不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相关法律文件。

  8、《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仅限于来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者)复印件,用英文填写。申请人须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有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无医师和医院签字盖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无效。鉴于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请申请人据此确定本人进行体检的时间。

  上述申请材料由承办招生事务的中国驻派遣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或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于2004430日前送达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六、学习院校及专业的选择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育部指定的高等学校范围内填报3所志愿院校和1个志愿专业。请查阅《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高等学校及专业介绍》(可从留学基金委网址http://www.csc.edu.cn查询),并严格按其中列出的学校和专业目录填写学校和专业名称。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申请作为进修生来华学习者,请另附材料详述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

  七、录取及通知

  留学基金委对奖学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对所选择的学习专业、年限和就读学校进行适当的调整。申请材料将转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如申请人已事先与学校取得联系并得到入学许可,请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学校的有关证明,以方便学校录取。

  申请人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录取时已确定的学校、专业和年限,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获得中国高等学校录取的奖学金申请人,经中国教育部批准后即可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

  留学基金委将在731日前将《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承办招生事务的相关部门,由其将上述文件转交学生本人。

  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 北京 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100031

  电话:0086-10-66413253,66413132

  传真:0086-10-66413255

  网址:http://www.csc.edu.cn

  E-mail:laihua@cs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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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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