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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索引: 360B31-99-2004-0102-1 生成日期: 2004-01-16 发文机构: 中国教育学会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其他
内容概述: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是中国教育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分支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部审查登记后统一印制发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教育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中国教育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收取会费须由中国教育学会统一开具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教育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的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中国教育学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公章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中国教育学会提交书面说明,由中国教育学会补(换)发。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须于每年5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1,000元。

  连续两年未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中国教育学会不再为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教育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分支机构住所与中国教育学会不在一地的,还需要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理事)应向中国教育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或理事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中国教育学会注销的分支机构,应上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协助正副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选举理事会须向中国教育学会提交书面报告。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须征得中国教育学会同意,选举后须报中国教育学会批准。分支机构理事会要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由中国教育学会审查备案。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一式两份报中国教育学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通报承办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计划单列市教育学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

  分支机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私分、分红。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等活动,需提前上报中国教育学会,由中国教育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书籍等须报中国教育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中国教育学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予以整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中国教育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中国教育学会。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中国教育学会报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无特殊原因不得办理银行账号。本条例实施前已办理的银行账号应报中国教育学会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由其它单位代管经费,需经中国教育学会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计账目,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中国教育学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收款收据由中国教育学会统一管理使用,不得使用自制或未经上报中国教育学会批准、规定外的其它收款收据。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教育服务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开辟经费来源,实行合理收费。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财务报告上报中国教育学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学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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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许怡(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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