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汉语桥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 ||||
信息索引: | 360B08-12-2007-0296-1 | 生成日期: | 2007-12-27 | 发文机构: | 孔子学院总部/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 |
发文字号: | 信息类别: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
内容概述: | 汉语桥基金的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汉语桥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外汉语推广和宣传中国文化,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语桥基金”设立在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用于资助我驻外机构、海外中文教学和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开展汉语教学和宣传中国文化活动,资助海外汉语学习者来华学习。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汉语桥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奖学金类
设立“汉语桥”系列奖学金:
1.“汉语桥”决赛获奖选手奖学金;
2.“汉语桥”预赛优秀选手奖学金;
3.“汉语桥”特别奖学金;
以上各奖学金内容及申请办法另行规定并在“国家汉办”网站予以公布。网址:www.hanban.org
二、宣传类
资助以宣传和介绍中国语言文化为目的的竞赛、展览及外国人访华等活动。
三、学术类
1.资助海外大学等教学机构开设汉语课程(含设备支持等);
2.资助海外大学等教学机构设立中文教席、雇用教职人员;
3.举办各种汉语讲座及大中型地区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4.资助有关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学术研究、交流和调研项目;
5.资助海外汉语教学出版物。
6.资助汉语考试工作。
第四条 “汉语桥基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我驻外机构、海外中文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申请“汉语桥基金”,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申报,于9月底前向国家汉办提出项目申请及详细预算。申请办法及表格刊于汉办网站。
第六条 国家汉办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重点及目标,结合各国家、地区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择优资助”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 经费的拨付和核算
第七条 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国家汉办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及预算通知驻外使、领馆并核拨经费。
第八条 申请者收到项目经费后,按照核准的项目内容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挪用于其他项目。
第五章 经费的决算与监督
第九条 申请者每年1月10日前将当年经费收支表附文字说明,报回国家汉办。年终由国家汉办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汉语桥基金”项目经费决算。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收支表的,第二年将不再安排项目资助。
第十条 国家汉办负责对“汉语桥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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