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申请办法 | ||||
信息索引: | 360B16-12-2008-0010-1 | 生成日期: | 2008-01-01 | 发文机构: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
发文字号: | 信息类别: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
内容概述: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1日公布,对“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申请途径和时间、申请人资格、奖学金内容和标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学习院校及专业的选择、录取和通知等事项的具体规定。 |
"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向欧盟国家提供的全额奖学金项目。中国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此项目的招生工作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2008年提供100个名额。
一、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
该项奖学金用于资助欧盟学生来华学习汉语,奖学金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二、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的欧盟国家公民,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为高中毕业生或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请从 www.csc.edu.cn 或 www.chinamission.be 网站上下载。
四、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至4月30日。
五、申请材料的提供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此表可从留学基金委网站上下载打印使用;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文;
3、经过公证的学习成绩单,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4、来华进修计划(不少于4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5、年龄不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文件。
6、《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仅限于来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者)应用英文填写。申请人须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有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无医师和医院签字盖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无效。鉴于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请申请人据此确定本人进行体检的时间。
六、申请途径
申请人直接向中国驻欧盟使团教育文化处提出申请。
联系人:刘万亮
电话:0032-2-7723702
传真:0032-2-7704790
Email:lliuwl@hotmail.com
http://www.chinamission.be/
地址:200 Avenue de Tervuren 443-445, 1150 Bruxelles, Belgique
七、学习院校及专业的选择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育部指定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选择3所志愿学校,并严格按照《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高等学校名录》中列出的学校填写(请查阅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
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材料请务必送达中国驻欧盟使团教育文化处。无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八、录取及通知
1、留学基金委对奖学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对申请人所选择的学校进行适当的调整。
2、留学基金委鼓励申请人提前自行联系学校(学校的选择限定在中国教育部规定的122所大学中),如申请人已获得学校邀请信,请在申请材料中附上,留学基金委将通知学校直接录取。
3、奖学金获得者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已经其本人签字同意的,《录取通知书》上明确的录取院校和学习期限。
4、留学基金委将在7月31日前将《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中国驻欧盟使团教育处,由其将上述文件转交学生本人。
九、全额奖学金内容和标准
- 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和校内住宿费;
-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 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 提供一次性城市间交通费。
注:
1、基本教材费:是指学校指定的免费提供给奖学金生学习课程所必需的教材。其他书籍资料费自理。
2、奖学金生活费由学生所在学校按月发给学生本人,标准为(人民币/月):
汉语进修生: 800元(高中学历,年龄不超过25岁)
普通进修生: 1,100元(大学在读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岁)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3、新生来华后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
来华学习期限为6个月及6个月以内者:300元(人民币)
来华学习期限为1学年及1学年以上者:600元(人民币)
4、门诊医疗服务:是指学生在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的日常门诊医疗服务。学生就诊后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5、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是指由中国教育部为在华奖学金生所投付的综合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学生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由奖学金生所在学校持有关费用收据并按照事先规定的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受理个人理赔事宜。
6、一次性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新生入学时由入境口岸至学校所在城市,以及进修学习结束后从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的一次性火车硬座(卧)车票。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自理。
7、国际旅费自理
十、申请来华签证
申请人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可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可从www.chinamission.be上下载)到中国驻其所在国大使馆办理来华签证事宜。申请人须持以上文件原件来华报到。
十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电 话:66093920
传 真:0086-10-66093915
E-mail:lmeng@csc.edu.cn
网 址:http://www.csc.edu.cn
地 址:中国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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