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办法 | ||||
信息索引: | 360B16-12-2008-0012-1 | 生成日期: | 2008-01-01 | 发文机构: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
发文字号: | 信息类别: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
内容概述: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1日公布,对“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申请途径、申请时间和申请学习的院校、申请人资格、奖学金内容和标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取和通知等事项的具体规定 |
为鼓励和资助已在华完成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被录取继续攻读高一级学历的品学兼优的留学生,或已在读的硕士和博士优秀研究生完成学业,中国教育部设立"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奖学金项目。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选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2008年共提供100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一、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
1、硕士研究生:1 - 3年
2、博士研究生:1 - 4年
二、申请途径、申请时间和申请学习院校
1、如申请人在现就读学校继续深造,须通过就读学校推荐,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2、如申请人从已就读学校毕业并报考新的学校继续深造,须先向录取学校提出申请,由录取学校负责向申请人毕业学校索取相关材料,并由录取学校推荐,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3、申请时间截止为2008年6月10日。
4、申请就读的院校需为中国教育部制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
三、申请人资格
1、 申请人须为在华就读的外国籍留学生,身体健康。
2、 申请人须是在学期间各科成绩优异,品学兼优且继续在华攻读学位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3、 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 申请人须为未获得其它任何奖学金资助者。
四、全额奖学金内容和标准
-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校内住宿费;
-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 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注:
1、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超出费用由本人自理。
2、基本教材费:是指学校指定的免费提供给奖学金生学习课程所必需的教材;其他书籍资料自理。
3、奖学金生活费由学生所在学校按月发给学生本人,标准为(人民币/月):
硕士研究生:1,100元
博士研究生:1,400元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4、门诊医疗服务:是指学生在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的日常门诊医疗服务。学生就诊后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5、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是指由中国教育部为在华奖学金生所投付的综合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学生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由奖学金生所在学校持有关费用收据并按照事先规定的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受理个人理赔事宜。
6、如奖学金获得者需从毕业院校转往录取院校,城市间交通费自理。原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提供国际旅费的学生如获该项奖学金继续在华学习,国际旅费将延长至学习结束时一次性提供,在华期间如因故回国,旅费自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为一式四份):
1、《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留学基金委统一印制)。申请表可从学校领取,亦可从留学基金委网站上下载打印:http//www.csc.edu.cn)。
2、本科或硕士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或最高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如申请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需提供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3、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研究生在读证明(申请时如尚未取得录取通知书,需提供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或留学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4、在中国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
5、学习计划(须写明对所学专业的认识及继续就读的学习计划;申请硕士不少于900字;申请博士不少于1500字)。
6、在学期间所发表过的文章或学术成果等。
7、申请人就读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推荐信;两封导师或任课教师或班主任的推荐信。
8、申请人所属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同意申请人申请该项奖学金并说明未将其纳入两国政府互换奖学金计划名额的官方照会。
上述申请材料由推荐学校于2008年6月10前寄达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六、录取及通知
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选,并于7月底前将《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获奖者名单》通知推荐学校,并委托学校向获奖者本人颁发《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获奖证书》。
七、其它
1、凡获"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者,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奖学金期限不予延长。
2、凡获"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者在华学习期间,须参加由留学基金委组织的每年一度的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电 话:010-66093918
传 真:010-66093915
E-mail:lchen@csc.edu.cn
网 址:http://www.csc.edu.cn
地 址:中国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邮 编:100044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