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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的通知

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中市驻丰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对照减负12条清单认真自查整改。确需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相关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2021年涉及事项在2021年2月18日前),填写《丰都县中小学校和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审批备案表》(见附件)报送县教委,由县教委汇总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审议后执行。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抓好教师减负工作的落实,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丰都县中小学校和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审批备案表

   

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严格清理规范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无关事项,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制定本清单。

  一、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1.严格实行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年度审批报备制度。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开展一次集中清理,确保在2019年基础上减少50%以上。(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区县党委、政府)

  2.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由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开展,同类事项合并进行,不得层层加码、扩大范围、增加环节、延长时间。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工作群和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方式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得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区县党委、政府)

  二、统筹规范部署社会事务进校园

  3.引导广大教师立足教育教学岗位,通过远程投课、自愿支教、教师互访等扶智形式,帮助贫困地区学生掌握本领、健康成长。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驻村扶贫和反复填写扶贫表册资料。(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扶贫办,各区县党委、政府)

  4.不得把政府部门、企业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摊派给中小学校,不得向中小学教师下达相关指令性任务。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参加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等专项工作。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在文明、卫生、旅游等城市创优评优或公共文化服务、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中上街执勤和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政法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县党委、政府)

  5.不得组织中小学教师或通过中小学教师组织学生、家长参与各类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问卷调查、信息采集、网络投票、点赞答题等活动。(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县党委、政府)

  6.中小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社区建设活动中对中小学校和教师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正常教育教学。(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县党委、政府)

  7.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商业广告或借机收费的活动一律不得进入中小学校园,一律不得组织中小学教师参与。(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县党委、政府)

  8.市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爱国主义、卫生健康、法治教育、环境保护、禁毒教育等教育宣传活动进校园,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课时、教师、考核提出量化指标。如中小学课程已有相关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相关教育宣传内容合理融入教学安排,不得简单重复安排。(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县党委、政府)

  三、统筹规范精简报表填写工作

  9.统筹安排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各类报表填报和信息报送工作,压缩填写次数,禁止重复上报、多头上报重复内容。防止中小学内部文山会海。(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县党委、政府)

  10.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教育统计工作,让教师将更多精力和时间用在教育教学上;未经统计部门审批备案,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调研活动,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统计局,各区县党委、政府)

  四、统筹规范教师抽调借用培训工作

  11.严格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应征得区县教育部门同意,并按程序报区县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党委、政府)

  12.除依法依规开展的必要培训外,不得把无关培训摊派给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培训、会议、学习、竞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党委、政府)

来源:丰都县人民政府网站收藏
(责任编辑: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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