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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中小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及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等文件精神,按照“依法组织入学、坚持以区为主、保持政策稳定、优化工作程序、均衡配置资源、分散热点问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好2016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

  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切实体现政府行为,强化政府责任。各区教育局要在本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区人口分布及学校布局状况,在确保公平、相对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合理制定2016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宣传、发放工作。

  (一)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

  依法依规确定《通知书》发放对象,确保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制度执行率100%。4-5月,各区教育局要按照《义务教育法》中“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规定(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统计时限),于5月31日前,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空户、搭户及集体户等“人户分离”的不作为对口入学的依据,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

  对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拆迁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居住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居住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入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31日前,按所在区要求到指定地点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学校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城市生活。

  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

  (二)合理划定范围,坚持相对就近入学

  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社区单元等因素,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为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划定服务范围并于6月15-18日向社会公示。

  继续坚持通过单校划片的方式,落实就近入学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有需要的地方,可试点探索多校划片的方式。实行多校划片的,应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工作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派位未能进入热点学校的学生,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至其他学校入学。

  确保符合条件的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权利,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武汉外国语学校(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入学办法详见经市教育局批准的该校招生简章。

  (三)统一印制,依规发放《通知书》

  《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通知书》须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各区要在7月3日前举行简朴、庄重的仪式,完成《通知书》发放工作。

  (四)依法办事,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2016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均为7月5-6日。

  择校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即不得享受“分配生”资格。择校生的认定,以《通知书》为准,学生实际就读学校与《通知书》指定学校不一致的即为择校生,特殊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甄别研究认定。凡择校入学的学生,在入学前必须与所择学校签订《择校入学自愿放弃“分配生”资格承诺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不是择校生。

  二、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招生的基本政策和工作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在先,民办学校招生在后”的基本原则,组织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2.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1.凡有意选择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必须先持《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学校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2.民办学校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招收新生,不得设置其它报名资格条件限制。每位学生只能选报1所,重复报名无效。全市民办小学、初中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7-9日,民办初中实行网上报名,民办小学直接到学校报名。

  3.民办初中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其计划比例按4:6安排;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

  4.自主招生可采取查看个性特长和素质报告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办法进行,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择优选拔新生。

  5.电脑派位时间全市统一为7月15日。

  民办初中于7月20日前、民办小学原则上于7月25日前完成新生入学录取工作。

  (三)加强民办学校新生入学管理

  1.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政策,制订本校新生入学方案和自主招生办法。其方案和办法须报所在区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实施,并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2.各区要对本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全区生源情况,核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备案。各有关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新生入学。

  3.各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辖民办学校新生入学工作的管理,认真把好各个环节,严格按程序组织新生入学。对违反新生入学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整改不力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小学毕业考试工作管理

  各区教育局要依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小学毕业生评价工作。

  今年全市小学毕业考试时间统一为6月12日(星期日)。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每科考试时间均不得超过90分钟,不得增加考试科目。

  严格小学毕业考试的三级职责,即:由市教科院统一标准,区教研室具体指导,学校命题并组织考试。规模较小或暂时缺乏命题能力的学校,可以学区(或“片区”)为单位组织命题与考试,但不得组织全区统一考试。农村小学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中心小学命题、组织考试。办理了跨区入学手续的学生仍在原就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各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小学毕业考试的领导和管理,各校要成立考务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考试、阅卷、登分等工作。各区教研室应综合写出质量分析报告,于7月3日前报市教科院。

  各民办初中学校招收新生,不得与小学毕业考试成绩挂钩。

  四、进一步加强新生学籍管理

  (一)凡因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应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办理跨区入学手续时间,全市统一为5月23-27日。各区教育局应将跨区学生有关档案集中,于6月17日(星期五)办理交换手续(地点另行通知)。

  对已办理跨入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各区教育局应根据相对就近原则,为其安排初中学校并发放《通知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一般直接安排到其初中部就读。

  (三)凡被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武汉市体育学校、武汉市艺术学校、武汉体育舞蹈学校、民办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已到政府指定学校报到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后的《通知书》,到被录取的学校报到注册。

  面向全市招生的学校应于7月20日前向所在区教育局报送新生录取名单,7月25日前各有关区教育局持学校录取名单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同意调档手续。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报送录取名单并办理同意调档手续。上述学校凭新生调档通知单到相关区教育局基(中、小)教科办理跨区新生调档手续。各有关中小学应根据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学校要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在学生实际到校报到后,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随迁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备受人民群众关注。各区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行动。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抓实抓好。4月底前,各区教育局要将本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广泛宣传,强化引导

  各区、各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政策规定,做好对社会和家长的政策宣传、引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向社会公示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切实规范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治理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的有关精神,严格控制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择校入学。本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各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方案及招生计划要自觉向社会公开。

  (三)严肃纪律,强化管理

  根据教育部规定,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不得违反《义务教育法》免试规定。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任何学校不得抢夺生源和举办相关培训班,不得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禁止初中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行为。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要保持治理择校乱收费高压态势。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防止反弹。坚决查处个别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特别要治理通知家长到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义的择校费的行为。

  各区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积极推进学区化办学和小班化教学。各学校要依法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均衡编班,不准举行任何名义的新生摸底考试,不能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

  全市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要切实做到“十不准”:一是不准提前组织报名;二是不准做任何违规宣传;三是不准以考试方式招收新生;四是不准将社会性学科竞赛成绩或社会办学机构的测试结果与新生入学挂钩;五是不准以任何形式擅自承诺接纳新生;六是不准向民办学校推荐新生;七是不准以联合办学的名义违规招生;八是不准超计划招生;九是不准超范围招生;十是不准超标准乱收费。

  (四)完善制度,强化追责

  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特别是民办学校新生入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责任制度,要通过制度建设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新生入学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教育局将对各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管理不力的区,将通报批评;对违规的民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调减次年招生计划,甚至撤销学校招生资格。

  附件: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及小学毕业考试工作日程安排

来源:基础一司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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