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司便函〔2012〕17号
山西、陕西、河南、四川、青海、吉林、黑龙江、湖南、新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办发〔2011〕54号文件要求,为准确统计国家试点县供餐规模有关数据,请务必于4月10日前上报本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信息汇总表》(表式见附件,可登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网http://www.qgbzb.cee.edu.cn或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题专栏http://www.moe.gov.cn下载),并加盖教育、财政两家公章。
联系人:姜 颖,电话:010-66096349,13371628526;
传真:010-66092075; 电子邮件地址:xsyyb@moe.edu.cn。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信息汇总表.xls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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