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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省属有关招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及其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我部决定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2008年先行试点,之后逐步扩大规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2号)精神,现就“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已由《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83号)下达到有关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二、“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招收的考生,采取在职攻读的学习方式,考生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在学期间至少一年的脱产学习时间。

三、考生填写《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考生登记表》(见附件4),并由考生所在单位审核报考资格。

四、报考“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来不及参加本校博士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另行组织考试。

五、招生录取按照“计划专用、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确需调整规模的,要报我部同意。

六、录取的考生必须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原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至少5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负责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职能处室要向本地高校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报名参加考试。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

附件:1.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招生计划

2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办法

3.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4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考生登记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1. 附件1.doc 
2. 附件2.doc 
3. 附件3.doc 
4. 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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