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学位字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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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硕士学位
为了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硕士学位
二、颁发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一)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方能发给学位获得者。
(二)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正楷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单位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单位公章),由学位授予单位行政领导人(校长、院长、所长或学部主任)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达到哪一级学位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者,不再有效。
(四)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发给本人的学位证书。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领取备用的空白学位证书后,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和发放。对发出的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籍贯、出生年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对未发出的学位证书,要清点数目,妥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四、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应和中国的学位获得者一样,发给他们相应的学位证书。
??附件:一、关于填写硕士学位证书的注意事项
二、硕士学位证书内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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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1. | 关于填写硕士学位证书的注意事项.doc |
2. | 硕士学位证书内页样本.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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