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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基厅〔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12号)精神,现将《2006年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书目》)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的选用工作是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整转发《书目》,不得删减或增加。各地应严格在《书目》范围内选用教材,不得选用《书目》以外的教材,包括境外教材。教材的选用工作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在多民族和人口较少的省(区),如不具备以地市为单位选用条件的,可以省为单位进行。 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自主选用。

  二、各教材选用单位须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工作要依据当地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从教材价格、质量、适用性等多方面统筹考虑,在需要提供黑白版教科书的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要保证供给,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教材选用委员会应由教育专家、骨干教师、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教育行政、教研人员组成,其中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教材选用委员会的成员要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进行公示。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结果应予以公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选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每个学科的教材要选用三种以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使用量不得超过该科教材在本地使用量的60%。

  四、各学科教材选用工作应在起始年级进行,为保证教学工作的连续性,每一学科教材版本一经选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中途更换其他版本的教材。如所选教材确有不适宜本地区教学实际的,须有理由充分的书面请示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选用其他版本教材。

  五、教材选用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教材选用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地(市)教材选用工作进行监督,要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教材选用工作中的问题。

  请各地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今后的教材选用工作,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秋季和2007年春季教材选用的工作情况分别于2006年7月和2007年1月底前报送我部基础教育司。我部将汇总的各地教材选用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教材选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1. 2006年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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