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批准北京工业大学等四所高等学校继续行使建筑学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22-07-2002-0130-1 | 生成日期: | 2002-06-12 | 发文机构: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学位〔2002〕39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批准北京工业大学等四所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继续行使建筑学专业学位授予权。 |
学位〔2002〕39号
北京工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湖南大学、华侨大学: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学位教育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建评〔2002〕第2号),批准北京工业大学等四所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继续行使建筑学专业学位授予权,授权的有效期限见本文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建筑学专业学位授予权,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行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权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学位教育评估委员会中期检查的结论暂停或终止授权。
2、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掌握,保证质量。
3、建筑学专业学位证书的颁发,遵照学位办〔1998〕40号文《关于调整和制发专业学位证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批准继续行使建筑学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名单.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ΟΟ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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