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司〔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精神,为遴选高水平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经研究,决定实施“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资质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1.具有承担国家级教师培训项目,或3年及以上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经验,培训效果良好,社会信誉度高的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开设教师教育专业的其他高校等。
2.各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培计划”项目的主管领导,应组织协调教师教育水平较高的院(系、所)承担项目实施工作,整合优质资源为教师培训服务。
3.所申报学科(领域)具有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专家熟悉学前教育或中小学教育实际,项目首席专家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须为本校教师。
4.与优质幼儿园或中小学联系密切,具有教师教育实践基地,能够有效满足教师进行教学观摩和实践的需要。
5.教师培训场所、设备齐全,课程资源丰富,设有远程培训跟踪服务平台,集中培训后能够通过网络交流、课题研究等方式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
6.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机制完善。如果申报2个及以上学科(领域),须指定相关机构作为项目统筹管理部门,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二、遴选程序及要求
1.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及部属高校向我司直接申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评审标准(附件3),评审推荐1-3所开设教师教育专业的其他高校参加遴选,优先推荐承担过“国培计划”项目的单位。
3.向我司直接申报的单位和各省评审推荐的单位须填写 “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和“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学科(领域)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请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0份)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送至“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并发送电子版。
4.我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公布70个左右具有承担“国培计划”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资质的单位名单。自2012年起,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参与“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
5.相关事宜查询及电子表格下载见“国培计划”网站(www.gpjh.cn)。
师范教育司联系人:王炳明,王薇;电话:010-66097842,66097838。
“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联系人:夏澜,陈琳;电话:010-58805366;传真:58802946。电子邮箱:xmb@gpjh.cn;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邮编:100875。
附件:1.“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资质申请表.doc
2.“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学科(领域)申请表.doc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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