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位办〔19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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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学〔1991〕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的规定,从1992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士学位证书将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分开制发。现将学士学位证书制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二、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三、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1.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能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2.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红色单位印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者,不再有效。
4.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5.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领取空白学士学位证书后,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对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的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
五、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除发给他们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外,同时发给英文或法文译文副本。
六、关于学士学位证书订购工作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到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订购。由于时间等原因,此次仅办理1992届学士学位证书的订购工作。具体订购办法是:
1.各学位授予单位按1992届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不同对象的人数,填写征订单(附后),通过银行将款汇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机关服务公司,账号:890647-57;或通过邮局将款汇到: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汇款时请注明“订购学士学位证书”字样。
2.征订单分三联。第一联与汇款单据一并作为订户的报销凭证(不另开发票),第二、三联为发行凭证和存根。请订户将第二、三联填写清楚,与汇款单据一并寄回国家教育委员会机关服务公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
3.请订户认真详细填好订单的每一项,切勿漏填和误填。征订工作到
4.今后的学士学位证书订购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一、关于填写学士学位证书的注意事项
二、学士学位证书内页样本(1)、(2)、(3)
附件: | |
1. | 关于填写学士学位证书的注意事项.doc |
2. | 学士学位证书内页样本(1)、(2)、(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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