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批准部分高等学校培养工程硕士和做好2000年工程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22-07-1999-0011-1 | 生成日期: | 1999-09-24 | 发文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学位办〔1999〕67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经审核,教育部同意已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有关学校新增部分工程领域。 |
学位办〔1999〕67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1997〕54号)和有关单位的申请,经实地考察,批准新增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经审核,同意已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有关学校新增部分工程领域(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0年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招考与录取办法
(一)在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研究生招生规模内安排招收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教育部既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与录取办法执行。各工程领域的入学考试科目与该领域所覆盖的其中一个主干学科的考试科目相同,复试应强调考核考生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潜在素质和工作业绩。
(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录取限额内,有组织的招收企业(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单位)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其招考与录取按下述规定进行:
1、考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属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
(2)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达到3年,但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3)工作业绩突出;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2、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报考。推荐单位与学校必须签定工程硕士培养协议。
3、2000年的报名及入学考试时间由各校自行确定。入学考试只能举行1次。
4、2000年的入学考试科目为数学、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综合考试共计5门。其中数学、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均采取笔试;专业综合考试由高等学校组织专家小组(成员中须有企业的专家)以面试方式进行,着重考核考生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潜在素质、岗位经历和业绩,考试成绩采用与笔试科目相同的计分制计分。专业综合考试是在职攻读工程硕士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科目,各校要本着改革和探索的精神认真组织,其考试成绩不得以其他考试科目和复试成绩代替。
5、所有入学考试科目的命题及阅卷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和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各校自行划定。入学考试笔试科目的命题、阅卷及录取标准不得低于本校研究生招生规模内单考硕士生的标准或参照本校统考研究生的标准掌握。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总成绩,择优录取。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当年录取限额(有关高等学校2000年录取限额数见附件二)。录取只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10%。
6、高等学校录取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教育部下达招生规模内录取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录取限额内录取)工作结束后,须将录取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招生报名的基本情况、考试情况和录取划线标准等)和录取名单的数据库软盘及其打印输出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0年6月底以前递送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地址:北京海淀区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邮政编码:100084)。秘书处负责对工程硕士研究生生源的质量(包括招收工作中各校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报告分别报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7、在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招收工程硕士生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录取限额内招收在职攻读工程硕士研究生,由于生源组织和入学考试有各自的特点和方式,要求考生报考时不得二者兼报。报考教育部下达招生规模内的硕士生考生,不得转录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录取限额内的在职攻读工程硕士生。
军队所属高等学校的工程硕士生招考与录取工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专门办法进行。
二、关于工程硕士的培养工作
新批准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7〕54号文和参照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制订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校有关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要针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突出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各个环节质量保证措施。有关高等学校制定的工程硕士生培养方案和管理办法,送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三、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年度录取限额及增列工程领域的申报办法
经批准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请于每年5月底前,将次年拟招收工程硕士生的工程领域(含申请新增列的工程领域)、拟合作的企业和和招收计划等有关情况(填写本通知附件三《__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计划表》1式10份),经本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送秘书处。各校招收工程硕士生的工程领域名称一般应在已确定的序列内(已明确的培养工程硕士的工程领域名称及其代码见附件四),如提出尚未列入序列的工程领域名称,需提出专门的论证报告(1式10份),一并送秘书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委托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适当的方式对各校的办学条件和招收计划进行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国工程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审核意见,确定次年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限额及新增列工程领域,下达有关高等学校。
附件:一、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高等学校名单.doc
三、__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计划表(表格样式).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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